灵丘县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中共灵丘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项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为促进和保障灵丘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表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