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
| 时间:2009-12-24 10:50:14 来源: 作者:sxlqwf |
|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建议议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对专项工作的意见。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书,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公开的监督信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相关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01日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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