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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批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
| 时间:2010-03-26 00:05:16 来源:常委会 作者:sxlqwf |
灵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灵人发〔 2010 〕 6 号
灵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2010年3月26日灵丘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县人民法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2010年3月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县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提请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是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重要体现,为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益和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我县第二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9名,请按法定程序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提请任命工作。
灵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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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灵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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